【ursula_tsai】評論
(C)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 --應改為新臺幣300~900元罰鍰
【Yi Ting Lin】評論
(A)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30 日內為之 → 出生登記至遲60日內為之 (B)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60 日內為之 → 30日內為之(C)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 → 300以上900元以下, 經催告仍不申請處900元(D)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
【ursula_tsai 已】評論
(C)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 --應改為新臺幣300~9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