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坤穎 QQ】評論
無須 將管理績效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得對第一項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實施訪查。第十二條之二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一、政策。二、組織設計。三、規劃與實施。四、評估。五、改善措施。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