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補正
(C)行政處分之廢止
(D)行政處分之轉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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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inwin】評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國考分母】評論

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補正即可(處分理由追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參照

TheFrog】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 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