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到乙所開設之服飾店選購衣服,最後選中 1 件外套,售價為 1 萬元。於付款時,甲發現其身上只帶 8 千元。然而乙對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帶回家。甲則表示,當晚即會帶 2 千元來付清價款。然而,當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飾店。經過 6 年後,乙在高鐵車上巧遇甲,且乙請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乙之請求權已消滅
(B)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甲不得為任何抗辯
(C)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D)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8965
統計:A(4),B(6),C(8),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Jill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本題涉及請求權時效之判斷。2.民法第125條到第127條。

【用戶】周宗揚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按 民法第127條 第八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乙開設服飾店乃是買賣衣物之商人,其提供之商品(衣物)之代價(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兩年。經過六年後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故甲可以此抗辯,拒絕給付2千元,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