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有關期貨商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滿三年
(B)綜合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及期貨經理業務滿三年
(C)最近三年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D)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5
統計:A(4),B(9),C(4),D(7),E(0)

用户評論

Y】評論

成立滿三年 , 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期貨交易法 第 100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並得限期命其改正:一、警告。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四、撤銷營業許可。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依前項各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至其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