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在台灣法律層面上,對兒童之行為能力界定的描述,何者最正確?
(A)民法規定未滿10歲者都被直接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B)20歲以上才具有財產繼承權。
(C)未滿16歲不得主張性行為之”兩情相願”。
(D)20歲以下無能力做醫療決策。
(E)未成年人已結婚者被視為具完全行為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0),B(0),C(10),D(1),E(5)

用户評論

【用戶】Chien Mumi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我國的民法上,對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依年齡的不同而有有三種不同階段的區分: 1.無行為能力人:指未滿七歲之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 3.行為能力人:指滿二十歲之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有兩種不同的情形  1)單獨行為─例如將東西送給別人,奐除別人對自己的債務,這些都是絕對無效的。  2)契約行為─例如買賣東西、受雇工作,這些則是效力不確定,換句話說,是處在一種既非有效,   亦非無效的中間狀態,一旦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所做的法律行為加以承認,那麼   先前未成年人所做的決定就變成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有幾個例外,就是:    [1]未成年人如果已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