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獲配屬所投資之公司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金額按多少百分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A)百分之六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二十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6552
統計:A(4),B(6),C(0),D(10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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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考生】評論

第15條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