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元】評論
已沒『再復審』這種東東了
【榮】評論
復審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在復審了
【294】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