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0下列何項事由不並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A)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B)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C)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D)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鄭懷寧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7節:受益人會議第38條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B)。第 39 條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A)。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C)。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D)。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法規是死的可能就只能背了,但就想像與受益人自身利益相關的權益行使不一定會有重大影響,就不必特地召開受益人會議來決議權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