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試說明 SR 正反器及列出其真值表(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8547
統計:A(114),B(38),C(29),D(14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籍法:國籍喪失,禁止國籍喪失之要件,國籍喪失之限制、戶政事務所可逕行為之的戶籍登記、逾期辦理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之作為

用户評論

Kevin Lin】評論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DORCE】評論

更正登記要先催告才可逕為阿

Syoka Yang】評論

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Juju】評論

戶籍法第48條之1(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