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堅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D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這應是指所謂的其它先行程序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D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這應是指所謂的其它先行程序B 已經經聽證就無須訴願即可提行政訴訟A 為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有訴願前置C 為課予義務(行政處分)之訴訟有訴願前置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