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柏昌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六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第七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103.11.06修法,原為應先報本會核准)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