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用戶】小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