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評論
5.2分詞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從語意與語法兩方面來說明分詞單位,俾便在語言學理論上找到分詞依據,使分詞標準有執行的依據。(1)語意無法由組合成分直接相加而得到之字串應該合為一分詞單位。合併原則這是一條很重要的分詞細則,凡是組合後意義起變化的字串皆應視為一個詞。試舉一例:“吊鼎"(意指沒米下炊,亦喻失業。)依此原則必須視為一個詞,但是「吊衫」仍可保持斷開,視為動詞加賓語之動詞組。此原則的適用面很廣。即便是一個字串表面有明顯的詞組甚至句子的構造,但凡意義失去組合性時亦應合為一個詞。因此下列字串皆應視為一個分詞單位,例如:心狂火熱(成語),吊鼎、食醋(動詞組),三不五時(副詞片語),十二萬分(定量結構),五月(定名結構,不是五個月)、三樓(定名結構,不是三層樓),嗽嗽(重疊結構,表輕微)、坐坐一下(重疊結構,含短暫貌)、烏烏、費氣費氣(重疊結構,表程度減弱)、烏烏烏、費費氣氣(重疊結構,表程度加強)、「整理理」咧 (重疊結構,表速成)…等。[1]合併結構,像是「上下課、高中職、中山南北路」,依此原則也應該合併為一個詞。因為該字串的意義並非「上」加「下課」、「高中」加「職」,「中山南」加「北路」,而是「上課」加「下課」、「高中」加「高職」、「中山南路」加「中山北路」,可見合併結構的意義不等於組合意義,故應合併。唯帶專名之合併詞,像是「台北市長」(「台北市」加「市長」)、「新竹縣政府」(「新竹縣」加「縣政府」),因切分後前方的專名和後方的名詞皆可獨用,意義可以組合成,故仍予以切分為「台北」和「市長」,「新竹」和「縣政府」。(2) 詞類無法由組合成分直接得到,應該合為一分詞單位。合併原則此原則分兩部份:一、該字串之語法功能不符合組合結果。例如:動作及物動詞「看、食、聽」前面加「好」構成「好看、好食、好聽」,不能再加賓語,成為不及物,且能被程度副詞「真、足、不止」修飾,與原來的語法特性不同,故可視為一個分詞成分;再如:名詞前面加形容性動詞,可以構成「大力、細力」這類副詞,或「好心、歹嘴、厚蚊(báng)」等形容性動詞。二、該字串之內部結構不符合語法規律。例如:「彼隻狗袂曉泅水」中「泅水」指的是「t„水底泅」,但「泅」是不及物動詞,不可直接後接名詞。因此,「泅水」不符合動詞「泅」的語法規律,故應合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