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筱蕙】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第 3 項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victo】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已修正,第38-2-I: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I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像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