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評論
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陳昱瑜】評論
眼殘 看到行政院就選了
【陳柏綜】評論
我也用到訴願法了
【Aiakos Lee】評論
看到行政院就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