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其法律效力為何?
(A)其信託行為無效
(B)不得對抗第三人
(C)其信託關係不成立
(D)委託人得撤銷其信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3754
統計:A(186),B(944),C(87),D(1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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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評論
信託法第四條規定:(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2)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3)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