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gnep】評論
第 39 條 (稅費之優先性)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第 40 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