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有支出稅捐、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有損害時,於無法行使抵充權,或信託財產不足清償或補償時,得向下列何者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
(A)受益人
(B)委託人
(C)信託監察人
(D)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4614
統計:A(839),B(323),C(62),D(187),E(0)

用户評論

atgnep】評論

第  39 條 (稅費之優先性)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第  40 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