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tgnep】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下列何者行使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A)委託人(B)受託人(C)受益人(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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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已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註:監察人與受益人解釋上適用民法委任規定。

【評論主題】11.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有支出稅捐、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有損害時,於無法行使抵充權,或信託財產不足清償或補償時,得向下列何者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A)受益人(B)委託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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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稅費之優先性)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第  40 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完成下列何種程序,不得對抗第三人?(A)通知發行公司(B)簽訂信託契約(C)權利移轉登記(D)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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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登記對抗要件)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