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A)強制隔離之處分對人民之身體自由亦有拘束,但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故仍有憲法第8條之適用。(B)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得由法院事前或事後進行審查。(D)外國人於遣送出國前暫時收容之處分,由行政機關為之。
【Yves Chen】評論
(B) 例如外國人暫予收容,以及管束人身自由(行政執行法),都不用事前審查
【Jill】評論
J690 強制隔離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已如前述,故其所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自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類。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作成客觀之決定,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必須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就是否拘禁加以審問作成決定之情形有別。且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之措施,方得以克竟其功。傳染病防治之中央主管機關須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