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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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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27 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