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電偶極:HF、HCl、HBr、HI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5695
統計:A(105),B(3938),C(79),D(3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擬制、法律用語--擬制、準用、推定、解釋、擬制

用户評論

【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X)--擬制-基於公益上需要,對於各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擬定也。緃與事實不符不容舉反證推翻。(B)--(O)(C)--(X)--推定-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在,因無顯明之證據,乃就已知事理推論定之是也。有反證自可推翻。(D)--(X)--擬制才是法律效果,推定是一種事實認定的方法。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擬制才是法律效果,推定是一種事實認定的方法。

【用戶】Cathy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擬制..係藉法律規定,確認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得出本不存在之法律效果.擬制通常使用視為兩字.例如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不僅如此,經由法律條文之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例如民法第101條第二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益人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至於推定,則係法規範為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而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先為之假設規定.因此就推定之事實,如有反正主張,自可予以否認.此與擬制之規定結果不得推翻之情形大為不同.例如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然若能證明二人死亡卻有先後之別,則本條推定之效果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