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正取】評論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鑒於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受到各種自然與人為破壞的威脅,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自然或文化資產登錄於世界遺產名單,向世界各國呼籲其重要性,進而推動國際合作保護世界遺產。文化遺產:包括文化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歷史場所(sites)自然遺產:在美學或科學上具備傑出普世價值,由自然與生物成因或多種成因構成的自然現象。地質或地文成因構成可明確描繪的區域,此區域就科學或保育角度而言為具有傑出普世價值、受威脅之動植物物種的棲地。自然景點或可明確描繪的自然區域,在科學、保育或天然美景上具有傑出的普世價值。複合遺產:部分或全部符合上述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條件者,可視為複合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