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u-Juan Liao】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50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張以承】評論
第一時間會選去B選項耶!有詳解嗎?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在議會內所為之言論,非必然享有言論免責權,例如: 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則無言論免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