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主管機關遂依此授權規定,訂定法規命令,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請問,上述法規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之職權,是否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3333
統計:A(1),B(14),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