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死亡登記
(B)死亡宣告登記
(C)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D)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8333
統計:A(85),B(19),C(1),D(3),E(0)

用户評論

Gary】評論

戶籍法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免經催告的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