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評論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D)本委員會應於開標前成立
【Serena AL】評論
因108年5月22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刪除評選委員會組成人數之上限規定。本題解答應予補充,新增選項(A),17人已非正確答案。
【tinalai】評論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法規,解題如下:(108.11.06修法)(A)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7人 → 第4條 第一項【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X)(B)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4條 第一項 (O)(C)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 → 第8條 第一項 (O)(D)本委員會至遲於開標後辦理評選前成立 → 第3條 第二項 【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X)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