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乃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離婚,由於乙妻體弱多病且無工作,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乃酌定未成年人丙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其後乙恢復健康,並覓得待遇較甲優渥之工作,乙乃聲請改定親權人,試問:法院應否准許乙之聲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3245
統計:A(67),B(21),C(461),D(9),E(0)

用户評論

【用戶】肥宅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