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