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