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u】評論
行程法第13條:管轄競合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1)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2)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3)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4)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