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評論
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條文1736捐贈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營利事業受贈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稅率捐贈總額<20%綜合所得總額捐贈總額<10%所得額例外對國防、勞軍、政府捐贈,不限金額。
【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教育、文化、慈善)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