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評論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一、本規定項目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核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如附表一 ),分為查核項目及審查項目,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如附表二 )。前項屬查核項目者,主管建築機關僅查核有無申請書件;屬審查項目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審查。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檢附不實資料者,應視其情形,由起造人或設計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三、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