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dam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5 有關都市計畫之立法宗旨,下列何者正確?(A)改善居民之經濟環境(B)促進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C)促進市容景觀之改善(D)促進都市之公共安全

【評論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評論主題】35 有關都市計畫之立法宗旨,下列何者正確?(A)改善居民之經濟環境(B)促進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C)促進市容景觀之改善(D)促進都市之公共安全

【評論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評論主題】53 依建築法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下列何者非屬主管建築機關應審查之規定項目?(A)建築物結構設計

【評論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

一、本規定項目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核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如附表一 ),分為查核項目及審查項目,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如附表二 )。

前項屬查核項目者,主管建築機關僅查核有無申請書件;屬審查項目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審查。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檢附不實資料者,應視其情形,由起造人或設計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三、查核...

【評論主題】43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包括下列何者?(A)計畫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B)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C)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者 (D)經政府代管者

【評論內容】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n下列各款:n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n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第 12 條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

算。(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

、寺廟、教堂。n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n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n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n 算。

【評論主題】29 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第一類建築物(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之用途係數值(Ⅰ)應為多少?(A)一‧○ (B)一‧二 (C)一‧二五 (D)一‧五代號:1801

【評論內容】第四十三條之一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 二、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別所受地震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V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應依工址附近之地震資料及地體構造,以可靠分析方法訂定工址之地震危害度。 (二)建築物之用途係數值(Ⅰ)如左;建築物種類依規範規定。   1.第一類建築物: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    I=1.5。   2.第二類建築物: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I=1.5。   3.第三類建築物:由規範指定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I=1.25。   4.第四類建築物:其他一般建築物。    I=1.0。

【評論主題】9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供防空避難時使用之樓層達多少平方公尺以上就僅能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A)50(B)100 (C) 150 (D) 200

【評論內容】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19 有關建築物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下列道路及場所之敘述,何者正確?(A)自地下道上下口起 10 公尺以內 (B)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C)自公共汽車招呼站 20 公尺以內 (D)自幼稚園出入口 30

【評論內容】第一百三十五條(汽車出入口)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左列道路及場所: 一、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上下口起五公尺以內。 二、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 三、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十公尺以內。 四、自幼稚圍、國民學校、盲啞學校、傷殘教養院或公園等出入口起二十公尺以內。 

五、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有礙交通所指定之道路或場所。

【評論主題】35 有關都市計畫之立法宗旨,下列何者正確?(A)改善居民之經濟環境(B)促進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C)促進市容景觀之改善(D)促進都市之公共安全

【評論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