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評論
第四十三條之一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 二、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別所受地震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V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應依工址附近之地震資料及地體構造,以可靠分析方法訂定工址之地震危害度。 (二)建築物之用途係數值(Ⅰ)如左;建築物種類依規範規定。 1.第一類建築物: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 I=1.5。 2.第二類建築物: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I=1.5。 3.第三類建築物:由規範指定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I=1.25。 4.第四類建築物:其他一般建築物。 I=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