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萱萱】評論
民事訴訟法§514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便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