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萱萱】評論
民事訴訟法§514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便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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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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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萱萱】評論
民事訴訟法§514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便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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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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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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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4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便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