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nda】評論
郵政法第 34 條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
【茶茶】評論
<郵政法第34條>寄...
【黃阿魚】評論
郵政法 第 34 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陳建中】評論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郵政法第35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