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sme】評論
警察犯罪手冊第109條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得隨時選任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於起訴前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犯罪嫌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得以電話將詢問時間、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不得逾四小時。刑訴法第93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
【Cheng Yu Yang】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