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TY】評論
依行政院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統一用語表統一用語說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YOYOTY】評論
依行政院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統一用語表統一用語說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