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0. 下列何種「罰則」用詞錯誤?(A)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C)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D)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依行政院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一用語說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評論主題】28.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列哪一種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A) 食品製造業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B) 電

【評論內容】

食品製造業、電路及管道工程業屬第一類事業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屬第二類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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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評論主題】1. 依據職安法第 25 條精神,再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下列敘述何者有錯?(A)原事業單位不須負賠償責任(B)承攬人不須負賠償責任(C)再承攬人應負勞安法雇主責任(D)業主不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

【評論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種「罰則」用詞錯誤?(A)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C)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D)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依行政院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一用語說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評論主題】28.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列哪一種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A) 食品製造業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B) 電

【評論內容】

食品製造業、電路及管道工程業屬第一類事業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屬第二類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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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種物品適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A) 菸草或菸草製品 (B) 有害事業廢棄物(C) 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導管或配管 (D) 製成品

【評論內容】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論主題】3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規定何者錯誤?(A)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亦同(B)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 依據職安法第 25 條精神,再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下列敘述何者有錯?(A)原事業單位不須負賠償責任(B)承攬人不須負賠償責任(C)再承攬人應負勞安法雇主責任(D)業主不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

【評論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