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9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B)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A)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D)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