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其中第四條明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同年六月所公佈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亦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的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這些規定遂開啟了我國對學生之學習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重視,而「在家自行教育」即在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educational choice of parents)的趨勢下因應而生。
【馬自達】評論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