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其中第四條明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同年六月所公佈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亦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的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這些規定遂開啟了我國對學生之學習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重視,而「在家自行教育」即在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educational choice of parents)的趨勢下因應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