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Tu】評論
§158: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159: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163: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20條 (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 第 120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