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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karroy2288】評論
97年 -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537 #9537 --10題現在是5%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1 自 8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A)加徵 2%營利事業所得稅 (B)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C)加徵 5%綜合所得稅 (D)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改成為21 自 87 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A)加徵 2%營利事業所得稅 (B)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C)加徵 5%綜合所得稅 (D)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