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甲、乙、丙三人共有 L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A)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均無使用收益之權
(B)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將其應有部分售讓予第三人
(D)L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1988
統計:A(13),B(487),C(28),D(89),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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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必上榜,沒有退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用戶】小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n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n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n。n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n,以裁定變更之。n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n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n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n

【用戶】寡頭鐵律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用戶】小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n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n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n。n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n,以裁定變更之。n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n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n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n

【用戶】寡頭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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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用戶】小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n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n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n。n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n,以裁定變更之。n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n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n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