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項不適用海商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A)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生之損害
(B)運河費及港埠費
(C)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D)海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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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邀請碼 188905】評論

海商法第 24 條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