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 邀請碼 188905】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船長為具備共同海損之構成要件而投棄貨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具備共同海損之構成要件而投棄者即為共同海損之損害,得請求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B)貨櫃被投棄不列計為共同海損之損害 (C)未依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116 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7 條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8 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9 條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第 120 條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第 121 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評論主題】33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中,有關『財產債權』責任限度的金額規定為?(A)按船舶噸位,以每噸1000金法郎計(B)按貨載噸位,以每噸2100金法郎計(C)按貨載噸位,以每噸3000金法郎

【評論內容】船舶所有人根據第1條規定,可以限制其責任的金額為:(a)如事件只引起財產索賠,按船舶噸位,每噸1000法郎計算的總額;(b)如事件只引起人身索賠,按船舶噸位每噸3100法郎計算的總額;

【評論主題】25.船舶不能航行,而貨物仍設法運到目地港,以致衍生增加運費,我國海商法68條對此增加運費之敘述為何?(A)由運送人負擔(B)由託運人、運送人各分擔一半(C)由託運人負擔(D)由貨物保險人負擔

【評論內容】第 68 條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評論主題】3.有關託運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運送人所提供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B)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因此減省費用之半數,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48 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第 49 條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評論主題】16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之多少?(A) 三分之二(B) 四分之一(C) 二分之一(D) 四分之三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48 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第 49 條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評論主題】6. MARPOL公約所指之特殊區域,只需要採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強制辦法之區域,全球總共有幾個地區被劃定為Special area﹖ (A)5個 (B)6個 (C)7個 (D)10個

【評論內容】基於海洋學、生態學和海上交通之特殊性等專業理由,所謂特別海域(Special Zones)係指任何經過公認而且必須採用特殊的強制方法,藉以防止油污染的海域。1)    地中海(Mediterranean Sea)2)    波羅的海(Baltic Sea)3)    黑海(Black Sea)4)    紅海(Red Sea)5)    海灣(Gulfs Area)6)    亞丁灣(Gulf of Aden)7)    南極(Antarctic)8)    西北歐水域9)    阿拉伯海之阿曼海域10)    南非之南方海域

【評論主題】29. 依據SOLAS公約,救生筏的特性要求,以下何者不正確? (A)於各種海象中,要能在海面曝露漂浮至少30天 (B)自12公尺高度落水後,仍需能保持正常操作 (C)可承受人員自4.5公尺高度反覆躍

【評論內容】自十八公尺之高處投入水中時,其本身及屬具仍能正常操作。但救生筏安裝於距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超過十八公尺者,其投擲試驗之高處,應至少與實際置放之高處相等。

【評論主題】17. 運送契約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多少?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一 (D)四分之三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43 條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前二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不受影響。

【評論主題】7. 下列何項情形非我國海商法所示之『保險貨物委付』之原因? (A)船舶因遭難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 (B)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 (C)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144 條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二、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三、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

【評論主題】16.海事報告規則規定每次簽證一式五份,下列敘述何項有誤?(A)由航政機關簽證者,留存三份,發還二份(B)其他機關簽證者,留存二份,發還三份(C)由國內非船籍港之航政機關簽證,其情結重大或有關者,該航

【評論內容】海事報告規則 第 6 條海事報告每次簽證一式五份。由航政機關簽證者,留存三份,發還二份,由其他機關簽證者,留存一份,發還四份。海事報告由國內非船籍港之航政機關簽證,其情節重大或有關者,該航政機關應將留存之三份中,以一份寄送船籍港航政機關。海事報告由國外有關權責簽證者。船長應將簽證之海事報告二份,於簽證後三日內,寄送船籍港航政機關。

【評論主題】3. 下列何項不適用海商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A)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生之損害(B)運河費及港埠費 (C)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D)海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償權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24 條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評論主題】11. 船長為具備共同海損之構成要件而投棄貨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具備共同海損之構成要件而投棄者即為共同海損之損害,得請求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B)貨櫃被投棄不列計為共同海損之損害 (C)未依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116 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7 條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8 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9 條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第 120 條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第 121 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評論主題】29. 依據SOLAS公約,救生筏的特性要求,以下何者不正確? (A)於各種海象中,要能在海面曝露漂浮至少30天 (B)自12公尺高度落水後,仍需能保持正常操作 (C)可承受人員自4.5公尺高度反覆躍

【評論內容】自十八公尺之高處投入水中時,其本身及屬具仍能正常操作。但救生筏安裝於距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超過十八公尺者,其投擲試驗之高處,應至少與實際置放之高處相等。

【評論主題】30.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責任為何? (A)運送人可依海商法之責任限制,拒絕賠償 (B)以每一貨櫃為單位賠償特別提款權666.67單位 (C)以每件特別提款權

【評論內容】海商法 第 70 條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

【評論主題】13. 我國海商法九十二條但書中規定,承攬性質或僱傭性質之船舶拖帶,有關期間之權利與義務應如何? (A)拖船所有人負責 (B)被拖船所有人負責 (C)雙方共同負擔 (D)依契約訂定之

【評論內容】海商法 第 92 條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 依我國海商法規定有關共同海損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船舶航程時間包含貨物卸載之期間 (B)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 (C)間接造成之犧牲與發生之費用 (D)須有

【評論內容】海商法 第 110 條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