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船長為具備共同海損之構成要件而投棄貨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具備共同海損之構成要件而投棄者即為共同海損之損害,得請求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B)貨櫃被投棄不列計為共同海損之損害
(C)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D)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z 邀請碼 18890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116 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7 條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8 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9 條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第 120 條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第 121 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用戶】z 邀請碼 18890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 116 條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7 條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8 條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第 119 條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第 120 條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第 121 條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