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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28條第1項分代履行、怠金
【Scorpion】評論
行政罰法 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