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瘖啞人】評論
職權進行主義 合於此嗎?
【後起之秀_莊弘明】評論
阿 是三級二審 看錯了
【唐唐】評論
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核心內容? (A)訴訟審級制度 (B)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C)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 (D)提起上訴之要件